索 引 号 | FZ11412-3000-2020-00016 | 文号 | 罗发委〔2020〕22号 |
发布机构 | 开发区 | 生成日期 | 2020-03-26 |
标题 |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企业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区内各相关企业:现将《罗源县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企业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及市安办印发的《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企业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安排,为全面消除我区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企业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坚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县(市)区完成全部整治任务后,由其申请上报市政府,由市级层面组织抽查验收,造册归档。 |
索 引 号 | FZ11412-3000-2020-00016 | ||
文号 | 罗发委〔2020〕22号 | ||
发布机构 | 开发区 | ||
生成日期 | 2020-03-26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企业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区内各相关企业:现将《罗源县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企业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及市安办印发的《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企业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安排,为全面消除我区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企业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坚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县(市)区完成全部整治任务后,由其申请上报市政府,由市级层面组织抽查验收,造册归档。 |
区内各相关企业:
现将《罗源县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企业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罗源湾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3月26日
罗源湾开发区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企业房屋结构
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及市安办印发的《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企业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安排,为全面消除我区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企业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坚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企业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原则和“零容忍”整治态度,对全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企业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档、立册。对存在问题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分类处置整治验收,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摸排整治对象
全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企业厂房,包括生产场所、经营场所、办公场所、物流仓储场所等,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各类安全隐患的配套建筑。
三、摸排整治重点
(一)“四无”建筑(无正式审批、无设计图纸、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
(二)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的建筑(含群租房);
(四)违法改扩建的建筑;
(五)“三合一”厂房(生产、经营、居住混合);
(六)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危化品企业和化工企业厂房。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3月20日)。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发动宣传。
(二)摸底排查阶段(3月21日至4月20日)。在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企业开展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建档造册。
(三)整改整治阶段(4月21日至5月20日)。对排查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明确处置意见和整治时限,按照责任分工落实整治措施。
(四)验收抽查阶段(5月21日至6月20日)。实行市县分级验收,需经建设机构鉴定的房屋隐患由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验收;其他房屋隐患由县级验收队伍逐一组织验收并上报验收结果,市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组织对验收质量进行抽查。
五、责任分工
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专项行动的直接责任和具体责任。负有组织实施、推动落实的直接责任和发动群众、直接参与的具体责任。
企业及业主承担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负有自查自纠和配合整改的主体责任。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范永刚担任组长,开发区各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官春宝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技术指导。结合实际积极引进智力支持,助推工作开展。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邀请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为各业主单位做好信息收集、建档立册、隐患排查、整治验收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三)严格执法查处。对排查中存在问题的厂房,能整治的要督促及时整治到位。无法整治到位的,应依法采取关停等措施,彻底消除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遇到煽动、组织抗拒阻挠执法的,各地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应立案查处。违法行为恶劣,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泛宣传发动。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加强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做细群众工作,引导群众共同参与。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对反面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登记表
2.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汇总表
3.房屋排查登记基本情况明细表
4.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处置验收工作规程
附件1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登记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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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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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情形 |
墙体 |
大梁 |
柱子 |
地基 |
隐患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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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一”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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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扩建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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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化品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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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问题描述 (现场照片在本表背面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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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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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单位 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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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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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情况 |
(整改照片在本表背面或另纸打印) 责任人: 责任领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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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 |
责任人: 责任领导: 年 月 日 |
(房屋隐患现场图片+隐患问题描述) |
(整治后现场照片+整治情况说明) |
附件2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汇总表
县(市)区政府(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业主姓名 |
详细地址 |
隐患类型(六类) |
隐患情形 |
是否整治 |
村社区 责任人 |
镇街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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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 |
大梁 |
柱子 |
地基 |
隐患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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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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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分管领导: 县(市)区主要领导:
附件3
企业房屋排查登记基本情况明细表
排查单位(盖章): 企业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房屋 名称 |
层数X单层面积(㎡) |
“四无”情况 |
是否擅改用途 |
是否擅改结构布局 |
是否违法改扩建 |
是否“三合一” |
隐患情况 |
乡镇街(管委会)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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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 |
大梁 |
柱子 |
地基 |
隐患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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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站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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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站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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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附属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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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门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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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公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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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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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XX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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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XX车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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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XX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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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XX综合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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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员: 排查人员:
房屋现场照片 (与附件3表中的序号对应,每个主体建筑整体轮廓图至少要1张) |
附件4
全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处置验收工作规程
根据《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特制定排查处置验收工作规程如下:
一、排查规程
(一)排查。由乡镇(街道)组织村居、社区、小区物业以公安机关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信息作为基础,按照市建设局牵头编制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手册》,逐一对辖区范围内摸排整治对象房屋进行全覆盖排查。采集摸排整治重点房屋户主和房屋信息(包括违建、出租情况),检查房屋墙体、大梁、柱子、地基等,对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初步判定,拍照取证,物业、社区、乡镇(街道)、所在县(市)区,以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层层签字确认后,分类填写《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登记表》,并上报县(市)区政府。
(二)评估。对各县(市)区汇总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县(市)区专项行动小组技术组专家进行评估。经确认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由属地政府负责整治。
(三)鉴定。对各县(市)区汇总的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经县(市)区专项行动小组技术组专家评估后存在疑义的,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购买第三方服务,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鉴定。经鉴定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由属地政府负责整治。
(四)举报。各县(市)区、高新区和乡镇(街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并对举报线索逐一核实,经核实属于新发现的隐患线索,给予举报人300-500元奖励。
二、处置规程
(一)“四无”建筑(无正式审批、无设计图纸、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由乡镇(街道)责令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整改方案,实施加固补强,补强过程由属地社区、物业安排专人进行监督;完成后由乡镇(街道)组织社区(村居)、物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并由检测单位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对无法加固补强的,责令自行拆除或者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相关手续不齐全的,由产权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鉴定,鉴定评级符合标准的,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若鉴定评级不符合标准的,由属地政府组织清退人员,由原设计单位或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补强方案,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修复;修复过程由属地社区(村居)、物业安排专人进行监督;完成后由乡镇(街道)组织社区(村居)、物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织验收,并由检测单位进行结构安全确认。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由属地社区责令产权人限期恢复原状。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的建筑。随意分割空间、改变功能布局,破坏承重结构的群租房等,由社区(村居)和物业企业督促业主退租和整改。装修破坏结构的由原设计单位或同等资质的设计院出具补强方案;由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修复;修复过程由属地社区(村居)、物业安排专人进行监督;完成后由乡镇(街道)组织社区(村居)、物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织验收,并由检测单位进行结构安全鉴定。拒不整改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整改,工作费用由业主承担。
(四)违法改扩建的建筑。由“两违”执法部门依职责分工,责令当事人三日内自行拆除违建部分建筑,消除安全隐患。当事人拒不拆除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执法力量予以强制拆除。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恢复原状后,根据原破坏程度,可由属地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整改工作费用由违法人承担。对改扩建厂房破坏承重结构的,由工业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监督厂房产权人进行整改,由原设计单位或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补强方案,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修复;完成后由工业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由检测单位进行结构安全鉴定。
(五)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建筑。由乡镇(街道)责令产权人恢复原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补强方案,聘请专业施工队伍进行修复;修复过程由属地社区、物业安排专人进行监督;完成后乡镇(街道)组织社区(村居)、物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织验收,并由检测单位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对拒不整改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整改,工作费用由业主承担,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拒不整改的,由属地县(市)区依法组织强制执行。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鉴定为D级危房的建筑。由属地乡镇(街道)一律封房、一律清人、一律拉警戒线、一律拆除;对拒不撤离危房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强制带离。
(七)“三合一”厂房(生产、经营、居住混合)。由工业园区、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清退人员,关闭生产,责令厂房产权人限期恢复原状;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责令加固补强,安排专人监督;完成后由工业园区、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单位验收,并由检测单位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对无法加固补强的,责令自行拆除或者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化工企业和危化品企业厂房。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属地政府负责全面排查,发现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责令业主按照行业标准要求整治到位,严格确保安全。
三、验收规程
(一)需进行全部拆除的房屋。由乡镇(街道)上报申请,县(市)区政府组织赴现场审核确认,由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抽查。
(二)需进行局部拆除或恢复原使用功能的房屋。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组织社区(村居)、物业、专家(至少两名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结构专家)进行验收,并上报至县(市)区政府复核,由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抽查。
(三)需进行加固补强的房屋。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组织社区(村居)、物业、专家(至少两名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结构专家)进行验收,并上报县(市)区政府复核,由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抽查。
(四)乡镇(街道)、县(市)区总体验收。乡镇(街道)完成全部整治任务后,由其申请上报;县(市)区政府组织验收。县(市)区完成全部整治任务后,由其申请上报市政府,由市级层面组织抽查验收,造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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