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0-01-08 09:59 | 来源:罗源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要求特向社会公布2019年度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共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在“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luoyuan.gov.cn/)公布并报送罗源县档案馆,欢迎查阅。如有任何疑问,请与罗源湾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联系(地址:福建省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江滨南路29号;邮编:350601;电话:26988787;传真:26982650;电子邮箱:1134866811@qq.com)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工作方针,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严格按照政府信息模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对属于免于公开的涉秘信息,严格把关,杜绝保密信息泄露现象。对2019年度所有政府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审查后依规定予以上网公开,共计23条。历年累计主动公开221条。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及数量。2019年我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有: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类信息11条,占总数47.83%;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类信息3条,占总数13.0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类信息9条,占总数39.13%。

    (二)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根据《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的通知》(罗政办〔2019〕75号),我区结合实际,严格按照《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的通知》的范围和内容,一是加强政策解读,主动引导预期。立足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建设全局,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力度。通过在线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积极宣讲,深入解读政策背景、依据、目的任务和涉及范围,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密切关注市场预期变化,把握好政策解读的节奏和力度,主动引导舆论,为推动政策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环境。二是聚焦重点领域,促进政策落实。推进重大决策预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并广泛听取大众意见。三是规范公开平台、优化服务功能。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和信息发布审核。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网民留言、12345便民服务平台的受理、转办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答复,为群众提供更好服务四是健全制度规范,提升公开质量。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落实新条例各项规定,做好新旧条例衔接过渡工作。对照新条例全面梳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公开的及时向社会公开。立足基层实际,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积极探索创新,总结提炼亮点。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依法公开我区的“三定”规定等信息,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2019年度未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历年累计为0。

    (四)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一是严格落实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落实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内容的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具体要求;落实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监督、考核、评议、档案管理、反馈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工作流程,畅通公开渠道,确保人员、措施、责任落实到位,保障我区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二是按照市、县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针对我区工作实际,建立了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领导小组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把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区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任务落实到人。形成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领导分管、有工作机构、有具体工作责任人的内部运转机制。三是工作经费投入。为贯彻落实《条例》,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运行,我区对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办公投入一定的工作经费,保证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良好的环境下运行。

    (五)平台建设情况。

    根据有关《条例》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我区在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我区相关文件信息,通过多元化的公开信息方式包括网络平台、向档案局报送等形式,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保证我区政务的公开化、透明化。

    (六)监督保障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省市县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保密审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有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对外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电话:26988787;投诉受理邮箱:1134866811@qq.com。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
制作数量

本年新
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2019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0

0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0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2019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0

0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2019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0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1.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

    2.更新公开内容的速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3.信息分类不尽明确、规范。

    (二)具体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1.统一认识,努力规范工作流程。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及时公开,定期维护,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限运作,公众能够方便查询。

    2.继续及时、准确公布各项信息,方便群众了解开发区最新工作动态。

    3.积极向先进部门学习,结合我区信息公开工作实际情况,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群众。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需要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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