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1100-2300-2021-00009 文号 罗政综〔2021〕20号
发布机构 罗源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2-26
标题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索 引 号 FZ11100-2300-2021-00009
文号 罗政综〔2021〕20号
发布机构 罗源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2-26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6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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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6日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1645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20〕736号),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和省发改委对试点县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按照省发改委工作要求,坚持城乡融合、服务一体,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全面补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的同时,推进管护机制改革创新,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全面提升管护质量和水平,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到2021年9月完成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试点工作并形成总结报告;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9月底正式出台本领域管护指南或管护办法并编制管护目录责任清单;到2025年,全县初步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到2035年,全县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基本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

  二、主要任务

  (一)在全省率先开展管护改革试点

  开展水利、电力能源、交通、农村人居环境、教育卫生、文化广电体育、民政、通讯通信、物流等九大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试点。2021年1月,县政府建立工作专班,全面推进改革试点工作,9月底前完成管护试点工作并形成总结报告,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护模式,发挥试点县示范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罗源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海渔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国有林场、广电网络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县供电公司、邮政公司,下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有序推进管护改革

  县直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对接,制定和完善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指南或管护办法(以下简称《指南》或《办法》),包括各类设施的管护制度、管护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2021年3月底前提出《指南》或《办法》的初步方案;2021年6月底前提出《指南》或《办法》的试行方案;2021年9月底前进一步完善《指南》或《办法》。〔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管护清单制度

  各乡(镇)、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参照罗源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见附件),在明确各类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基础上,编制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管护责任清单要明确管护对象,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清单实行滚动式管理,结合乡村振兴规划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因地制宜,不断健全管护清单。2021年3月底、6月底前分别提供管护清单编制进展情况,9月底前全面完成管护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分类管护机制

  对没有收益的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对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运营企业、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对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管护长效机制

  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引导服务意识和能力,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探索采取多样性管护模式,创新管护长效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鼓励对非经营性设施管护开展市场化改革,逐步由政府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

  “建管一体”模式,探索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捆绑结合并同步落实制度,结合各类规划,合理布局、通盘考虑建设和运营维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项目建成运行时,管护工作同步到位。

  “城乡一体化”模式。梯次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通过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逐步向农村延伸。

  自管模式。鼓励运营企业与村集体、农户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机制,鼓励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

  “使用者付费”制度。在有条件的乡镇,推行农户或使用者付费制度,合理确定付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摊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产权管理制度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资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结合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纳入县直相关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县政府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各乡(镇)、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专班,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进度,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

  1.落实属地责任。县政府是管护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抓好本县管护工作的组织推进。县财政局、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筹措管护资金,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推动本领域行业管护工作落实;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县政府和行业管理要求,负责落实管护细则,统筹协调当地管护工作。充分发挥好村级组织作用,落实村级组织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中的责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调动农户主动参与管护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农户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负有监管责任,要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护水平。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评价体系,推进本领域管护信息化、智慧化,促进各类设施安全有效持续使用。〔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运营企业责任。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监督,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卫生所)、广播电视、养老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供给单位应承担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供电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邮政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资金保障

  加快建立政府稳定投入机制,县财政局、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筹措和管理,考虑我县实际和发展需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等资金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补助。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预算,对集体经济薄弱、筹措资金困难的村,适当予以补助。〔县财政局、县委乡村振兴办、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努力开拓市场化筹资渠道。积极推动与社会资本合作,完善相关政策,支持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运营,落实各类专项建设项目管护配套资金。村级组织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探索拓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险范围,适时组织推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银保监组、县人行、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全县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在安排相关资金时对管护机制建立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给予倾斜支持。县财政局对试点工作完成较好的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用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的奖励。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管护主体和使用者信用情况纳入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县委乡村振兴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 罗源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

  附件:

  罗源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

序号

领域

管护目录

管护监管责任单位

备注

1

水利设施

小型水利工程

水利局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农业农村局

 
   

农村供水

水利局

 

2

电力能源设施

电力设施

工信局

 
   

能源设施(天然气)

工信局、住建局

 

3

交通设施

农村公路

交通运输局

 
   

国有林场林业专属道路

国有林场

 
   

公益性内河渡口、公益性沿海陆岛交通码头

交通运输局

 
   

候车亭(港湾站)

交通运输局

 
   

渔港

海渔局

 

4

农村人居环境设施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生态环境局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住建局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住建局

 
   

农村公厕(含旅游公厕)

住建局、文旅局

 
   

绿化设施

林业局

 

5

教育卫生设施

小学、中学

教育局

 
   

幼儿园

教育局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

卫健局

 

6

文化广电体育设施

文化服务中心

文旅局

 
   

文体广场

文旅局

 
   

公共体育场馆和健身设施

文旅局

 
   

广电“村村通”“村村响”

文旅局

 

7

民政设施

社区综合服务场所

民政局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民政局

 
   

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

民政局

 
   

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管理局

 

8

通讯通信设施

通信设施

三大通信公司、广电网络公司

 
   

农村邮政营业网点

邮政公司

 

9

物流设施

乡镇运输站

交通运输局

 
   

村级邮政快递服务站

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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