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1100-2300-2022-00033 文号 罗政〔2022〕29号
发布机构 罗源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11-18
标题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使用罗源牛坑湾港口及加工物流区工程项目范围内海域的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使用罗源牛坑湾港口及加工物流区工程项目范围内海域的公告
索 引 号 FZ11100-2300-2022-00033
文号 罗政〔2022〕29号
发布机构 罗源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11-18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使用罗源牛坑湾港口及加工物流区工程项目范围内海域的公告
内容概述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使用罗源牛坑湾港口及加工物流区工程项目范围内海域的公告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使用罗源牛坑湾港口及加工物流区工程项目范围内海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8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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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源牛坑湾港口及加工物流区工程项目用海已经上级批准,为加快推进该项目建设,现需要使用前述项目范围内的海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等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使用海域的方位、界址、面积:涉及罗源牛坑湾港口及加工物流区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海域,面积804.1511公顷(12062.2665亩),具体海域范围及界点坐标详见罗源牛坑湾港口及加工物流区工程项目用海红线图(见附件)。

  二、拟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设置情况由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实的实际情况为准。

  三、拟使用海域用途:用于罗源牛坑湾港口及加工物流区工程项目。

  四、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地点:碧里乡人民政府。

  五、本公告的公告期为15日。相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应在公告期内,持海域使用权证书、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碧里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申报补偿项目、数量和补偿款项。

  六、实施海域补偿行为的单位:由罗源县人民政府授权罗源县海域收储中心实施。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使用的海域范围内抢种或者抢建海上附着物,不得在上述海域范围内投放养殖物、种苗或从事增加成本投入的生产活动。

  对抢建抢种的海上附着物及青苗(包括养殖物、种苗等),均不予补偿。且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清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八、我县将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确定海域使用补偿的对象及其海域使用情况,并依法予以公示。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未在公告期内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相关权益;以政府部门调查核实为准,或者依法按照无主处理。”

  对在被收回海域进行清理工作中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公务、影响正常施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具体补偿标准,后续另行公告。

  附件:《福建罗源牛坑湾港口及加工物流区工程项目用海红线图》(含宗海位置图、界址图、界址坐标点)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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