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1日19时许,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2#高炉在检维修期间发生一起一名工人被炉内脱落的塌料压砸掩埋,致其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根据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3.21”死亡事故调查组的批复》(罗政综〔2020〕48号)有关要求,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监察委员会、公安局、总工会组成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3.2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福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组2位专家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死者情况
吴长清,男,汉族,52岁,籍贯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身份证号码为2301211969****3616,是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高炉班组普通工。
(二)事故单位情况
1、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位于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白水垦区内,法人代表为刘传贵,注册资本为26172万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成立日期为2003年7月9日,营业期限为2003年7月9日至2053年6月30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钢铁冶炼、优质碳素与低合金结构钢坯及各类钢材;宽厚板、涂层板生产;废钢加工。
2、 2020年1月2日,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调整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刘登科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事故期间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按照公司2020年《炼铁厂2#高炉检修方案》中的《2#高炉空料线停炉方案》于3月19日17时30分开始停炉检维修。
3月21日下午17时30分,2#高炉外扒渣工作结束后,需要进一步对2#高炉内中心的炉壁结块余料清理,但由于清理难度较大。高炉车间当班工长孟祥兵提议进入高炉内清理作业效率快,经负责现场指挥作业的生产副厂长方勇同意,将作业人员拆分成两小组(每组7至8人),同时安排人员在风口外将炉内清出物料及时清运走,以免堵塞风口通道,并让厂部安全管理员韩永杰、高炉车间主任何本献立即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票,作业内容为高炉内“清理炉壁”,相关确认人员按程序对10项主要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确认,但对炉壁上结块是否牢固及防脱落情况,相关确认人员仅采用目测判断,认为高处松动的碎砖、残余渣皮已经清理干净,只是在风口大套以上炉腹一圈约2米高度的焦炭和渣铁混合的渣皮比较牢固,且炉腹上部向外是有明显的仰角,在场人员都认为不会有问题。安全措施确认及安全交底完毕后,两小组分批进入高炉内清理作业。第一小组(8人)大约作业了1小时后(至18时40分),更换第二小组黄世禄(班长)、周庆典(班长)、魏建林、弓彦平、朱腾华、李付军、吴长清(死者)共7人进入。
第二小组进入炉内后,仅2分钟后(至19时许),高炉内距离地面2米处整圈挂壁上的焦炭加渣铁结块突然垮塌脱落,将当时站在2#高炉内1#风口处的吴长清压砸掩埋。事故发生后,高炉内其余6人立即对吴长清进行救援,在高炉外其余人员同时清理被封堵的入口,经过40分钟的救援,救出被掩埋的吴长清,并送往县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事发当天20时25分确认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死者吴长清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且危险源辨识不足,作业时被2#高炉内距离地面2米处整圈挂壁上的焦炭加渣铁结块突然垮塌脱落掩埋,导致死亡,是造成这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2#高炉检修期间打水冷却方式有缺陷,2#高炉炉顶设置10个喷淋水枪,其中1个出现故障,停炉后进一步打水冷却只凭经验数据,以上两个问题造成高炉内结块冷却程度不均匀,形成渣圈不稳定,导致易脱落,是造成这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二;
3、前期2#高炉风口扒料时已造成渣圈以下部分悬空,且加剧了焦炭加渣铁结块脱落危险,是造成这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三。
(二)事故间接原因
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炼铁厂检修期间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不到位,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对危险源辨识防范不到位,违章作业。是造成这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意见
1、死者吴长清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且危险源辨识不足,违章作业,被2#高炉内距离地面2米处整圈挂壁上的焦炭加渣铁结块突然垮塌脱落掩埋,导致死亡,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孟祥兵,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高炉车间当班工长,炼铁厂检维修期间,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按照该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何本献,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高炉车间主任,对炼铁厂检维修期间,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不力,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按照该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韩永杰,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安全管理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炼铁厂检维修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现场作业督促指导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按照该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5、方勇,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分管安全生产副厂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职责,对炼铁厂检维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按照该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6、芦跃刚,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厂长,未认真履行炼铁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公司炼铁厂检维修期间,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按照该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7、刘登科,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在对公司炼铁厂检维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罗源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炼铁厂检修期间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不到位,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危险源辨识防范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罗源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扎实开展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2、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安全风险管控,充分认识对危险风险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形成的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在计划检修前,应根据实际专题讨论并制定完善的安全作业方案,要进一步完善有限空间作业票制度,同时作业前应保持所有与检修作业相关的设备设施工具等有效可靠。
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3.21”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