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
地方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及派出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学校,局内各单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局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8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单位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系统各级地税机关及所属单位(下称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支出、财务报告等。
第三条 预算单位财务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分级核算”的原则,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严禁非财务机构管理资金。预算单位负主体责任,上级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及中期预算规划。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条 部门预算根据省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理部门工作安排实行“二上”编制及“二下”审核(审批)。
“一上”预算建议数需经预算单位党组会研究审议后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二上”建议数经局党组成员审阅,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上报。如有重大变动,应当提交局党组审议。
第六条 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应优先安排年度预算的刚性支出,不足部分可动用预算单位结余结转资金弥补和当地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预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追加、调减收入或者支出,以及需要调剂预算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10月份提出申请,按财政部门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加大统筹力度,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未编入部门预算的上年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单位应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财政存量资金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项目支出由归口管理部门(或需求部门)在编报预算前需分类汇总经局务会议审定,并建立和完善以绩效为导向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做好项目绩效管理。
(一)基本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办理。
(二)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业务需求部门提出申请,信息技术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报批。
(三)其他类项目由需求部门提出并报批。
(四)车辆装备按省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车辆购置规定执行。
(五)预算年度内因工作需要新增项目支出的,项目审批由项目部门(或需求部门)提出并报局领导审定,具体权限如下:省本级项目预算金额 50万元以下(含)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定;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含)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定;200万元以上项目报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议集体审定;财务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情况进行预算追加并在年度预算调整时汇总提交党组会议审定。其他预算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新增项目支出审批权限。
(六)延续项目预算增加10%以上,申报单位(部门)应按原报批程序重新申报项目。需要延续执行的项目应提前6个月以上、最迟在合同执行期满前一年9月份之前完成项目审批。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预算单位取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应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要求分项如实核算,定期核对。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当规范人员、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管理。
(一)人员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及标准,严禁违反规定发放。奖励性支出政策依据应当充分,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同性质的项目,不得重复发放。
(二)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等“三公”经费支出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年初批复的预算数。
(三)会议、培训支出应依据年初计划,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控制数执行,不得开支与会议、培训无关的费用。会议费报销应附会议费预算单、结算单、发票(财政票据)、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等;培训费报销应附培训费预算审批表、培训通知、培训费结算费用清单、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发票(财政票据)、培训班议程或日程表等。会议、培训的结算单、签到表必须经举办单位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大宗支出财务审批权限、程序。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要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严格执行 “业务经办-部门初审-财务审核-授权审批人审(核)批-局领导审批”的逆向审批程序。未经单位财务部门会计审核和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不得支付,严禁无预算支出。
第四章 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规范会计核算,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结账。每月后5个工作日前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表,每季度后7个工作日前将季度报表上报设区市局;设区市局应对所属单位报表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前向省局上报财务季报。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要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应收及暂存暂付款项等往来款项,开展年终对账、结账和资产盘点清查,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终了12个工作日前将上报设区市局,设区市局应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前向省局上报财务年报。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当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局关于部门决算工作部署,按时上报年度部门决算电子数据,同时寄送纸质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细化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办法》(闽地税发〔2010〕174号)、《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综合预算管理办法》(闽地税发〔2009〕113号)、《福建地税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闽地税〔2014〕61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地税局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计财处承办 办公室2016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