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范围内所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
二、补助标准
根据福州市农业局、福州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榕农[2015]124号)文件要求:
(一)养殖场(户)对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按每头80元的标准对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补助。实行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按每头共80元的标准,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单位予以适当比例的补助。
(二)县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猪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参照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对乡镇政府处理费用给予补助。
(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下的散养户的病死猪和弃置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市、县两级财政承担比例不变,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省级以上财政承担50元,市、县财政分别承担9元、21元。
三、补助经费发放方式及拨付程序
省、市财政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散养户的补助资金下拨至县财政,县级财政部门一般通过“一卡通”、“一折通”或转账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散养户、集中处理运营单位和乡镇政府。
四、申报程序
(一)病死猪处理、确认
1. 养殖者自行处理
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猪时,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政府接到规模养殖场(户)的报告后,应及时指派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确认。
(1)清点病死猪数量,对每头病死猪按要求进行拍照或拍摄监控视频存档,并将照片上传至福建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
(2)监督养殖场(户)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或《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并由养殖场(户)、所在地乡镇政府指定的人员双方签字确认。规模养殖场签字人员须为饲养场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委托必须出示委托书。
2.集中处理
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集中处理运营单位须在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出入口、病死猪处理工作间等处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车辆进出、病死猪处理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存档备查。集中处理运营单位负责人对收集、核实和处理负总责。所在地乡镇政府应指定人员监督集中处理运营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1)认真做好病死猪收集工作,建立“日收集台账”,载明病死猪数量、病死猪来源、生猪饲养量、畜禽标识情况等,并由养殖者、收集人、接收人、监管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对每头病死猪按要求进行拍照存档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将照片上传至福建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并建立“日处理台账”,载明处理数量、处理方式等,并由处理人员和集中处理运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3)每月对各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进行汇总,分别形成《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3)一式两份和《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4)一式两份报所在地乡镇政府。
县级财政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对集中处理场所集中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县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猪的处理:
(1)清点病死猪数量,对病死猪在发现的弃置地与无害化处理场所分别进行拍照或拍摄监控视频存档,并将照片上传至福建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
(2)填写《弃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5)一式两份并由乡镇政府无害化处理负责人和指定的监督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4. 若发现生猪属于因染疫或疑似染疫而死亡的,应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发现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应及时报请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5.无害化处理记录、照片和监控视频等资料存档时间不少于2年。
(二)材料报送、审核
乡镇政府将确认的上月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病死猪集中处理运营单位以及乡镇政府处理的病死猪登记表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登记造册,形成《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6)一式四份、《县级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7)一式四份和《县级弃置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8)一式四份上报设区市农业局、财政部门。
市农业局对县级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进行复查,确认无误后形成《设区市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9)、《设区市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0)和《设区市弃置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1)连同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养殖场的书面说明于每月8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省农业厅。
五、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591-26802070
(二)受理单位:罗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联系地址:罗源县凤山镇岐阳南路42号
六、监督渠道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对补助资金定期进行检查,设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并在补助资金下拨前将养殖场(户)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公示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举报电话:0591-26831620
附件:1.福州市农业局、福州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榕农[2015]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