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自主议价,全额购机,购机后经销商向购机农户出具全额购机发票。
申请补贴→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人身份证明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购机发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一卡(折)通”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银行帐户)通过线下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点或手机App向机具使用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自主提出补贴申请,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非本县域的购机者应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协议。
材料审核→县农机中心人员需对照管理系统内的信息,对购机者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完整准确的应予以受理,同时在管理系统上签署审核意见。
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先申请先受理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
公示核验→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形式审核、单台总补贴额5000元以上机具及牌证管理机具等重点机具逐台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并通过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补贴申请信息5个工作日。非重点机具(除重点机具外补贴机具)实行抽查核验,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在补贴资金兑付前或兑付后按不低于5%比例抽查核验。
资金结算与核拨→县财政部门对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一、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在全县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福建省补贴范围”)包括:(一)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资金补贴范围”)。主要包含全国补贴范围中我省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特色农业生产以及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共15大类42个小类151个品目(详见附件1)。(二)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及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主要包含我省农业生产适用的农机创新产品、成套设施装备等,试点产品的种类范围、资质条件等按照相关规定由省另行制定公布。(三)省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省级资金补贴范围”)。主要包含全国补贴范围外我省农业生产所需机具,共8大类14个小类23个品目(详见附件2)。福建省补贴范围总体稳定,有进有出,依据全国补贴范围调整情况、农业生产实际需要、资金供需实际等调整。
中央、省级资金补贴范围内补贴机具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开展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中央资金补贴范围内试点品目(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备案同意后另行公布)及省级资金补贴范围内所有品目的产品,获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可申请列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补贴资金和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组成。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特色适用农业机械(含机库补贴)、累加补贴关键重点农业机械和开展创新型农机装备补贴等方面。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严禁挤占挪用。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另行制定公布各机具品目的分档、参数配置及补贴额等,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生产急需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至35%,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对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所需机具及先进适用、绿色高效智能、成套配套等装备给予省级资金累加补贴,按不超过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20%测算确定各档次的累加补贴额。对省级资金补贴范围内创新型农机装备实行“543”补贴政策,即:第1年按照50%补贴,第2年按照40%补贴,第3年以后按照30%补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闽农规〔2020〕3号)《罗源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等文件执行。机库补贴按照新调整后的《福建省机库补贴实施办法》(附件3)执行。
四、补贴申请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农机产销企业按照真实交易信息向购机者开具购机税控发票,对销售补贴产品的行为、机具发票、售后服务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存在股权等关联关系的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企业、购机者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及时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备。
(二)自愿提出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银行卡(折)等资料,通过线下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点或手机App向机具使用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自主提出补贴申请,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非本县域的购机者应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协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要先行办理牌证,提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已享受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补助的机具,不再享受中央或省级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不得再提出申请。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申领。
(三)受理补贴申请。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先申请先受理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办理服务系统将自动关闭补贴申请录入功能,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农办机〔2019〕7号)及县级补贴机具核验制度等要求,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形式审核、单台总补贴额5000元以上机具及牌证管理机具等重点机具逐台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并通过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补贴申请信息5个工作日。非重点机具(除重点机具外补贴机具)实行抽查核验,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在补贴资金兑付前或兑付后按不低于5%比例抽查核验。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财政部门对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以现金方式兑付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六)公开并留存资料。补贴资金兑付后,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及时准确地公开补贴资金兑付相关信息,在县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及时准确地公开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对补贴申请材料、补贴机具核验材料、补贴资金兑付材料等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5年。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随时受理补贴申请,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五、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26831664
受理单位:罗源县农业机械发展中心
地址:罗源县凤山镇司前街东侧5号综合楼二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