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走具有福建特色乡村振兴之路的实施意见》(闽委振兴组〔2023〕4号),支持乡村振兴示范镇、示范村创建,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创建资金),是指2024-2028年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村创建的资金。
第三条 示范创建资金遵循“县域统筹、保障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省级乡村振兴示范镇、村创建对象配套补助、重点示范乡镇奖补、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和县本级推动乡村振兴相关工作经费等支出。
(一)省级乡村振兴示范镇、村(含重点示范乡镇)创建对象配套资金。由省委乡村振兴办、省财政厅根据我县每年度示范镇、村创建对象数量,将省级补助资金切块下达我县,同时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示范资金,由县委乡村振兴办整合统筹用于乡村振兴示范镇、村创建工作。
(二)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省级每年安排0.3亿元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资金,由省委乡村振兴办联合省委改革办和省直有关部门评选一批乡村振兴创新机制,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三)县本级乡村振兴项目管理经费。根据乡村振兴工作实际需要,可从县级乡村振兴示范专项资金中安排乡村振兴管理经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在市级资金下达之日起30日内足额下达县级配套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示范资金,并及时将配套资金文件、拨付凭证报市委乡村振兴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示范创建资金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县委乡村振兴办、财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委乡村振兴办职责:
(一)指导各乡(镇)做好示范创建资金管理,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二)提出年度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三)根据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编制示范创建资金的绩效目标,并会同县财政局下达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示范创建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四)通过示范创建资金的分配安排,引导乡镇加大投入,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入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等工作;
(五)对示范创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改进完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安排示范创建县级配套资金年度预算;
(二)审核示范创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委乡村振兴办)下达示范创建资金;
(三)会同县委乡村振兴办开展示范创建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和完善资金分配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会同县委乡村振兴办组织开展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第九条 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以县级为责任主体,县委乡村振兴办具体负责做好示范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审核、批复、验收以及示范创建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并按规定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每年3月底前会同县财政局将上年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上报市委乡村振兴办和市财政局。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拨付示范创建资金,并组织开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村两级根据规定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管理、资金支出、项目资产管理等工作。乡镇财政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必须严格审核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配合县级做好项目验收等工作,并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加强对项目申报、审核、实施、资金拨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示范创建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县委乡村振兴办组织示范镇村创建对象提前谋划项目,建立项目库;于当年度资金下达后及时会同县财政局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于收到资金30日内分解下达,并及时将相关文件、拨付凭证报市委乡村振兴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示范创建资金重点用于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其中安排促进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40%。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做强做优做大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改善提升人居环境、保护修复农村生态环境、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传承开发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
第十五条 示范创建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盲目造景、盲目建设“门墙亭廊栏”;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不得用于投资入股等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在分配年度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资金时,不搞平均主义,采取项目申报方式,由乡镇组织村级申请,县级组织评审并批复后,原则上由乡镇或村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县级负责组织项目验收,由县委乡村振兴办牵头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验收工作,实地核实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示范创建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实施项目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由县委乡村振兴办会同乡镇负责在相关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委乡村振兴办和县财政局指导督促乡镇依据村务公开、村财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示范创建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示范创建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分阶段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实际需要,乡村振兴宣传、第三方考评、第三方审计、办公经费等与乡村振兴办日常运转有关的支出可从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乡村振兴工作经费列支。
第十九条 示范创建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乡镇作为业主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至最终收款人(建设单位);对于村级作为业主的项目,实行专账管理。村级可指定相关账户作为示范创建资金项目专户,资金从县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达村级专户,确保资金到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示范创建资金使用效益好、示范村认定率高的乡(镇),县级在安排年度资金和下达示范村指标时,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一条 县委乡村振兴办和县财政局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示范创建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示范创建资金纳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实时监管。
第二十三条 示范创建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各乡(镇)对所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3月10日前报送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或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乡(镇),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将通报,在以后年度少安排或不安排示范创建资金。
第二十四条 示范创建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不得以拨代支。示范创建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可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乡村振兴办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