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沈文雄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5号楼505单元的房屋所有权证(凤房权证字第0926162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罗国用(2010)字第10332号)不慎遗失,经贷款银行同意产权人沈文雄在抵押状态下补办不动产权证,现向我中心申请在门户网站进行遗失公告,现申明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如有异议,请在登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罗源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提出,逾期将按规定办理。
声明人:沈文雄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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