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源县2018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罗政地征(使)告字〔2019〕4号)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19-03-05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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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罗源县2018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70号)批准,我县将征收集体土地0.3716公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地类、面积及补偿标准 

  

  

  

1、罗源县松山镇白水村征收集体土地0.3716公顷 

地类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40%)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60%) 

(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 

(万元/公顷) 

村庄 

0.3716 

6.615 

9.9225 

/ 

  

二、安置途径 

1、涉及征收的土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罗政综[2017]32号)执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房屋的拆迁补偿按《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松山镇白水主村及可湖、坂沙自然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罗政办[2013]160号)执行。   

2、符合《罗源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障实施(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罗源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