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罗源县201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使用)土地方案的公告(罗政地征(使)告字〔2019〕9号)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19-04-22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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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罗源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该批次共涉及1个地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罗源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9〕58号)。 

  

二、批准征地情况: 

该批次共3幅地块(其中2018-01-01地块拟作为海洋工程专用设备产业园项目;2018-01-02地块拟作为零部件制造产业园项目;2018-01-03地块拟作为电子设备制造产业园项目)征收罗源县松山镇大获村委会水田11.007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5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164公顷;松山镇上杭村委会水田11.007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50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16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2.4607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农用地0.011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61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2.6343公顷。地类和面积准确。 

三、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房屋的拆迁补偿方案,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布。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将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上述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本公告公布后在被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不予补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