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罗源县2019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245号)批准,我县将征收土地2.4412公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地类、面积及补偿标准
1、罗源县起步镇上长治村征收集体土地2.4412公顷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40%)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60%) (万元/公顷) |
青苗补偿费 (万元/公顷) |
水田 |
0.5447 |
22.05 |
33.075 |
2.205 |
设施农用地 |
1.3753 |
10.584 |
15.876 |
/ |
田坎 |
0.0674 |
22.05 |
33.075 |
2.205 |
村庄 |
0.1916 |
6.615 |
9.9225 |
/ |
裸地 |
0.2622 |
1.323 |
1.9845 |
/ |
二、安置途径
1、涉及征收的土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罗政综[2017]32号)执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房屋的拆迁补偿按《罗源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试行)》(罗政综[2012]250号)执行。
2、符合《罗源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障实施(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罗源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