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告知书(罗自然征告字〔2019〕10号)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19-05-28 08:42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松山镇白水村委会: 

关于年加工50万吨废钢回收利用项目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本批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年加工50万吨废钢回收利用项目用地建设。 

2、征地位置:位于松山镇白水村。 

3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水田0.4869公顷、旱地0.0809公顷、其他园地0.0692公顷、建制镇0.1315公顷、村庄1.0733公顷、河流水面0.0705公顷、坑塘水面1.0366公顷、内陆滩涂0.1427公顷、其他草地0.0024公顷、田坎0.0072公顷,总用地面积3.1012公顷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为水田、旱地、田坎3.675万元/亩,其他园地1.764万元/亩,建制镇、村庄、坑塘水面、内陆滩涂1.1025万元/亩,河流水面、其他草地0.220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为0.147万元/亩,地上物补偿按《罗源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试行)》(罗政综[2012]250号)执行,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二、社会保障意见 

详见劳动保障部门拟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 

三、你村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当事人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复核;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数、项目、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以补偿。 

五、村委会及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根据职能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