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罗源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榕〔2024〕72号),批准我县农用地4.13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现将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使用土地的范围、面积及用途
本次使用地块位于罗源湾开发区,合计使用土地4.1394公顷。其中罗源湾开发区国有水田2.4054公顷、旱地0.1124公顷、园地0.6044公顷、草地0.93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864公顷,合计使用国有土地4.1394公顷。按规划用途为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使用。
二、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使用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予以张贴公告,并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告。自《使用土地告知书》(罗自然使告〔2024〕1号、罗自然使告〔2024〕2号、罗自然使告〔2024〕3号、罗自然使告〔2024〕4号)公告之日起,凡在拟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等,一律不予补偿。
2.不涉及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不涉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
3.符合《罗源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使用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使用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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