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罗源县道X142飞斌线飞竹至刘洋段扩宽改造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704号),批准我县征收飞竹镇飞竹村集体土地4.3614公顷、马洋村集体土地3.847公顷、刘洋村集体土地1.2902公顷。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及用途
本次征收地块位于飞竹镇飞竹村、马洋村、刘洋村,合计征收土地9.4986公顷。其中飞竹镇飞竹村水田0.1362公顷、旱地0.076公顷、园地0.1977公顷、林地2.5477公顷、其他农用地0.168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65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9833公顷、水域0.0869公顷,刘洋村水田0.1278公顷、林地0.5927公顷、草地0.069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5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4689公顷,马洋村水田0.0939公顷、旱地0.0082公顷、林地2.7912公顷、草地0.0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8935公顷、水域0.005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9.4986公顷。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公路用地,拟按罗源县道X142飞斌线飞竹至刘洋段扩宽改造工程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实施单位
本政府委托飞竹镇人民政府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三、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并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告。自《罗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罗征预公告〔2024〕18号)公告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等,一律不予补偿。
2.涉及征收的土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罗政综〔2023〕119号)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源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罗政综〔2024〕22号)文件执行。
3.符合《罗源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