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正在建设两座厂房和一座钢混结构综合楼。以上未批先建违法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罗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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