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1〕2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罗源县科建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MA340****
企业地址:罗源县洪洋乡皇万村82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林
我局于 2021年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成混凝土搅拌机、成型机、抛光机、砖机、水泥罐和污水过滤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你单位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成混凝土搅拌机、成型机、抛光机、砖机、水泥罐和污水过滤机。);询问笔录(你单位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成混凝土搅拌机、成型机、抛光机、砖机、水泥罐和污水过滤机。);现场照片(你单位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成混凝土搅拌机、成型机、抛光机、砖机、水泥罐和污水过滤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罗)环罚告〔202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FZ01HB-CF-0001项中:“在禁建区外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未产生环境污染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玖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罗源支行
户名: 中国银行罗源支行
账号:947385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