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罗)环改字〔2021〕6号
福州奥特龙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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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雪锋
我局于 2020 年 11月 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车间进行玻璃钢化粪池罐体生产作业时门窗打开,未关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附图(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进行玻璃钢化粪池罐体生产作业时门窗处于打开状态,未关闭);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进行玻璃钢化粪池罐体生产作业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且门窗处于打开状态,未关闭);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进行玻璃钢化粪池罐体生产作业时门窗处于打开状态,未关闭);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按照《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FZ01HB-CF-0044项“较重/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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