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卓砂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MA352D****
地 址:罗源县西兰乡后路当头厝278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
2021年6月23日上午,我局对你单位巡查中发现,你公司办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审批,已建成砂石加工生产线并投入生产。涉嫌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该公司现生产项目);询问笔录(证明该生产项目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现场照片(证明该公司生产项目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该公司提供的转让合同(证明砂石加工设施是从原新福融创建材公司转让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 2021 年7月1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榕(罗)环罚告〔2021〕1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罗源支行
户名: 中国银行罗源支行
账号:947385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