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盈景木业有限公司)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1-10-09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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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公司生产流程中的喷漆工艺中(含油性水性漆喷涂),喷漆废气直接在楼顶进行排放,且未办理相应环保验收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附图1份(2021年5月26日、袁飞龙)证明现场检查生产车间情况、环保手续情况、位置等。

  2.询问笔录2份(2021年6月10日、8月20日,袁飞龙)证明企业方对生产经营情况介绍、对环保手续、现场情况解释说明,喷漆生产线相应情况介绍,生产VOC用量说明。

  3.现场照片5张。(2021年5月26日)现场生产线、喷漆生产线、水帘机、废气排放口情况。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福建盈景木业有限公司)、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袁飞龙)。证明企业基本手续情况,被检查人身份合法性。

  5.项目定制家具5000套项目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环评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

  6.原项目租赁合同原件1份(2018年7月,袁飞龙)。

  7.项目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打印件1份,证明企业原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排污许可手续办理情况。

  8.进货凭证复印件,(2020.6-2021.5VOCs用量情况)证明企业涉及VOCs原材料情况(累计油性涂料、稀释剂等原料用量)。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节选),结合企业生产VOCs相关材料用量,证明该项目所属审批类型为报告表。

  10.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肖若麟、张祥旻)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及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榕(罗)环罚告〔2021〕19-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对你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

  对项目负责人袁飞龙: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罗源支行          

  户    名: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

  账    号:90947300185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罗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