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油车岭铁板加工厂)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2-06-20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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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车岭铁板加工厂:   

  相关负责人:朱仲景(身份证号350123********3519)、黄建汀(身份证号350123********0018)、余尧春(身份证号350123********4516)

  原单位住所:松山镇油车岭11号厂房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铁板加工车间加工厂车间外循环水池未进行防渗加固处理,周边存在破损,缝隙,部分碱性废水液外流至循环水池旁土坑内。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附图2份(2021年5月24日、黄建汀)证明现场检查生产车间生产情况、环保设施情况、车间所在位置等信息的确认。

  2.询问笔录(2021年5月24日、朱仲景;2021年8月16日、余尧春)证明加工厂对生产经营情况、环保手续、现场情况解释说明,签订租住协议等信息情况。

  3.现场照片9张。(2021年5月24日、25日)现场生产线、原料、洗板机、废水排放、循环池渗漏情况。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朱仲景、黄建汀、余尧春)。证明被检查人身份信息。

  5.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2021年4月10日,朱仲景)证明厂房租赁合约签订情况。

  6.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2021年6月17日,罗环保测(2021)JD012号)证明加工厂浸泡池采用强碱溶液进行生产,部分碱性液体流出循环池,周边白水头土坑内水呈碱性。

  7.环保服务合同书(朱仲景、福建麒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该公司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情况 。

  8.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生态修复方案(含处置方案)1份。证明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

  9.专家评审会意见。证明生态修复方案可行性。

  10.油车岭废铁加工厂项目废水外运处理合作协议(含后续处理情况)证明清洗废水处置完成。

  11.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服务合同书(A)(合同编号GF0104008001),《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书》补充协议(编号GF0104008001),福建绿洲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福建绿洲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现场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的签订,及签订方相应资质。

  1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份(编号:2021350700026518、2021350700026562),证明现场废碱10.58t、固废1.91t转运至福建绿洲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处置情况。

  13.九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WJC21112603),现场采样点同外环境PH、石油烃指标基本无明显差异,证明生态损害赔偿流程基本完成。

  13.生态修复方案项目清单及相关发票11张,总计217290元。证明生态损害赔偿方案相应花费。

  14.《行政处罚法》节选三十二条。

  15.现场修复完成后照片4张。证明现场修复情况。

  1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郑跃山、肖若麟、张祥旻)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榕(罗)环罚告〔202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九)款“(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的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同时依据《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该公司行为符合FZ01HB-CF-0086“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储其他废弃物的”情形,处罚30万元。鉴于你单位积极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磋商、建议,积极配合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流程,花费较大金额进行环境修复,现场复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况,减轻相应处罚。

  对你单位(朱仲景身份证号350123********3519、黄建汀身份证号350123********0018、余尧春身份证号350123********4516):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100,000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罗源支行          

  户    名: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

  账    号:947385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