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炼铝作坊:
地 址:罗源县中房镇柏山村湖山自然村
业主:张*桂
身份证号:350123**********19
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利用易拉罐等废旧铝材加工生产铝锭,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也未配套生产固废规范贮存场所等环保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电源总开关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原处。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查封清单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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