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
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对你经营的炼铝作坊进行
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以上事实有:
1.2023年4月2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炼铝作坊业主张绍桂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张、现场照片4张(证明该炼铝作坊的生产工艺及危废贮存情况);
2.2023年4月2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该炼铝作坊贮存在土坑内的铝灰数量及清挖后的暂存地点);
3.2023年4月23日,炼铝作坊工人李登全调查询问笔录1份、炼铝作坊工人丁朝平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炼铝作坊的生产开始时间及违法所得情况);
4.张*桂提供的业主张*桂身份证复印件、工人丁*平提供的丁*平身份证复印件、工人李登全提供的李*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炼铝作坊业主及工人的身份信息);
5.张*桂提供的柏山村委会柏山1号电费清单(证明该炼铝作坊的用电情况);
6.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为凭。
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榕(罗)环罚告﹝2023﹞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拾贰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罗源支行
户 名: 中国银行罗源支行
账号:94738535****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7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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