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3-10-12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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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西侧堆放有若干细砂,现场未进行密目网覆盖,未建设喷淋设施及防尘网。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13日由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2023年7月26日,8月25日,由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2023年7月13日由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2023年7月26日由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以及工商注册信息);

  5.2023年7月26日由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调查情况);

  6.2023年7月26日由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证明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环评情况);

  7.由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8.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7月28日细沙堆场现场照片(证明该公司积极配合整改整治);

  9.由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0.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险缴纳系统截图(证明公司员工规模);

  11.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提取的行政执法平台,案件处罚系统截图(证明该公司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12.由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罗)环罚告〔202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项“(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计算相关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采取措施(密闭、遮盖、喷淋或搭建防尘网等方式)整治消除现场环境问题;

  2.罚款人民币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柒拾壹元整(12571)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罗源支行                                                  

  户名: 中国银行罗源支行                                                              

  账号:94738535000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