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9月10日对你经营的罗源县中房镇旗峰农场炼铝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涉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闷烧炉1台、磨粉设备1台、电加热炉1台和转轴式冷却设备1台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扣押设备存放于罗源县中房镇上宅村181号原中房镇炮库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移动、转移扣押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9月11日
网站标识码:3501230006 闽ICP备20003479号-2 闽公网安备: 35012302000124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4-2017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罗源县政务服务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