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对你经营的福建润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年产塑料管材1550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6月16日通过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审批(榕罗环评〔2022〕21号),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
1、2023年7月19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张、现场照片8张(证明你公司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
2、2023年8月9日及9月25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建润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长孙*宁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
3、孙*宁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及其身份);
4、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尤荣杰、叶国强、邱浩身份);
5、孙*宁提供的福建润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50123MA8U5BFG28001Z)(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合法性);
6、孙*宁提供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证明该公司年产塑料管材1550吨项目(一期)环评为报告表)
7、孙*宁提供的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福建润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费电量截图(证明你公司从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已正式投产);
8、罗源县供电公司提供的你公司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电费清单(证明你公司从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已正式投产);
9、孙*宁提供的福建润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新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验收监测技术服务合同。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3 年11月1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榕〔罗〕环罚告〔2023〕5-2号) 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举行相关听证会,后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决定不变。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罗源支行
户名: 中国银行罗源支行
账号:94738535****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