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车间西南侧原料堆场覆盖不完全,且未采取围挡和喷淋等措施。以上事实有:
1.2023年8月2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张*雷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张、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原料堆场的位置、堆放原料的种类及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2.2023年8月29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张*雷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官身份证复印件、张*雷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信息,林*官、张*雷身份及授权委托信息);
3.福建中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备案表复印件(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地点属于二类功能区);
4.福建中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卫星地图1份(证明你单位原料堆场面积);
5.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罗)环罚告﹝202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罗源支行
户名: 中国银行罗源支行
账号:947385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日
网站标识码:3501230006 闽ICP备20003479号-2 闽公网安备: 35012302000124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4-2017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罗源县政务服务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