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市谋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4-01-11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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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如下: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不能密闭贮存的人造砂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2023年8月28日由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福州市谋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2023年9月6日由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州市谋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2023年8月28日由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2张(证明福州市谋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2023年9月6日由福州市谋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福州市谋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以及工商注册信息);

  5.2023年9月6日由福州市谋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福州市谋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调查情况);

  6.由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7.由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罗源支行                                                    

  户    名:中国银行罗源支行                                                              账    号:9473853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