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源县旭鑫石材有限公司)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4-09-29 15:36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已建设完成1条机制砂生产线,包含1台二破、一台制砂机等。现场检查时企业未生产,堆场堆放有部分产品(机制砂),企业无法提供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以上事实有:

  1.罗源县旭鑫石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肖永帜身份证、现场管理人员张昌进身份证复印件;

  2.罗源县旭鑫石材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张昌进询问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

  4.现场勘察图;

  5.现场检查视频、照片;

  6.罗源县旭鑫石材有限公司机制砂生产线已建设资产项目投资总额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09月09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榕罗生态环罚事告〔2024〕0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4年09月14日,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处罚:

  罚款6700元(处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