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肖永帜)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4-09-29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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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已建设完成1条机制砂生产线,包含1台二破、一台制砂机等。现场检查时企业未生产,堆场堆放有部分产品(机制砂),企业无法提供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以上事实有:

  1.罗源县旭鑫石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肖永帜身份证、现场管理人员张昌进身份证复印件;

  2.罗源县旭鑫石材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张昌进询问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

  4.现场勘察图;

  5.现场检查视频、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09月09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榕罗生态环罚事告〔2024〕0004-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09月14日,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处罚:

  罚款56400元(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