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0日,“清水蓝天”专项行动中检查发现,你公司的锅炉脱硫水循环水池设有溢流口(呈正方形),且有循环水正在溢流,并流入雨水沟,最终排至外环境。以上事实有:
1.福州飞煌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余飞身份证、锅炉班主任雷启军身份证复印件;
2福州飞煌建材有限公司锅炉班主任雷启军询问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
4.现场检查照片;
5.福州飞煌建材有限公司环评审批意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08日以闽榕罗生态环罚事告〔2024〕0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4年10月14日,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处罚:
罚款23111元(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壹拾壹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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