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源福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4-10-25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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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6月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罗源福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兆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张、现场照片5张(证明排污口设置的时间、位置,设置的主体及排污口排放的去向);

  2.2024年6月5日,陈兆禄提供的罗源福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子林身份复印件1份、陈兆禄身份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违法主体的具体信息、授权委托情况及受调查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3.2024年6月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4.2024年6月5日,陈兆禄提供的罗源福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工资表1份(证明你单位的规模及经济承受能力);

  5.2024年6月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水功能区划的批复》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口排放去向为IV类水体);

  6.2024年6月2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排污口已在限期内拆除);

  7.2024年6月2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移动执法平台案件档案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罗生态罚事告〔2024〕0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