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0日,“清水蓝天”专项行动中检查发现,你公司的锅炉脱硫水循环水池设有溢流口(呈正方形),且有循环水正在溢流,并流入雨水沟,最终排至外环境。以上事实有:
1.福州飞煌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余飞身份证、锅炉班主任雷启军身份证复印件;
2福州飞煌建材有限公司锅炉班主任雷启军询问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
4.现场检查照片;
5.福州飞煌建材有限公司环评审批意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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