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已建设完成1条机制砂生产线,包含1台二破、一台制砂机等。现场检查时企业未生产,堆场堆放有部分产品(机制砂),企业无法提供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以上事实有:
1.罗源县旭鑫石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肖永帜身份证、现场管理人员张昌进身份证复印件;
2.罗源县旭鑫石材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张昌进讯问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
4.现场勘察图;
5.现场检查视频、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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