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西南侧消纳地一处角落存在一根L形白色塑料套管,拔开上述套管上半段,消纳地内积存的沼液可经底下塑料管排入旁边水沟,并最终汇入下游护国溪。现场检查时上述塑料套管处于套紧状态,未排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6月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罗源福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兆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证明排污口设置的时间、位置,设置的主体及排污口排放的去向);
2.2024年6月5日,陈兆禄提供的罗源福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子林身份复印件、陈兆禄身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的具体信息及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6月2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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