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对你经营的炼铝作坊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查)附图(证明你经营的炼铝作坊的生产工艺及固废贮存情况)、现场照片(证明你经营的炼铝作坊的生产工艺及固废贮存情况);询问笔录(证明你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张绍桂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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