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车间西南侧原料堆场覆盖不完全,且未采取围挡和喷淋等措施。以上事实有:
1、2023年8月2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张后雷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张、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原料堆场的位置、堆放原料的种类及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2、2023年8月29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张后雷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元官身份证复印件、张后雷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信息,林元官、张后雷身份及授权委托信息);
3、福建中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备案表复印件(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地点属于二类功能区);
4、 福建中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卫星地图1份(证明你单位原料堆场面积);
5、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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