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对你公司福建均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条焙烧窑正常生产,公司废气采用双碱法脱硫,现场发现脱硫设施未运行,浆液池、循环水池未运行,处于静置状态,现场无加药记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复意见及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遒、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大气防治污染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相应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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