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如下:
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设备检修)。现场检查企业净车出场设施喷淋等设施可正常运行;原料堆场裸土面积较大;成品砂在堆场内露天堆放,未采用喷淋、覆盖等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相应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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