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源县松山镇轩逸水产养殖场)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4-01-22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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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养殖场废水渗漏排放至外环境,监测结果显示,排放的水中总磷浓度为1.41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一级排放标准磷酸盐(总磷)浓度≤0.5 mg/L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9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养殖场检查当天正在生产经营,养殖尾水未经处理排入养殖场外的八井溪,执法人员在该养殖场溢流口进行了现场水样采集);

  2、2023年9月19日,由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份及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该养殖场养殖尾水的收集、处理、排放情况和监测人员采样情况)

  3、2023年9月25日,由福州市罗源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水质监测报告1份[罗环保测(2023)JD020号](证明该养殖场总排口所排废水中总磷浓度为1.41mg/L);

  4、2023年9月28日,由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制作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已将监测报告送达该养殖场);

  5、2023年9月28日,由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养殖场2023年9月19日检查当天的生产经营情况,养殖尾水的收集、处理、排放情况和执法人员采样情况;证明该养殖场已收到福州市罗源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水质监测报告[罗环保测(2023)JD020号],对监测报告没有异议,并陈述了正在整改的情况);

  6、2023年9月28日,由罗源县松山镇轩逸水产养殖场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该养殖场已对溢流口进行整改);

  7、2023年10月8日,由罗源县松山镇轩逸水产养殖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吴乐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养殖场注册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8、2023年10月8日,由罗源县松山镇轩逸水产养殖场提供的经营者吴乐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养殖场经营者吴乐建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9、2023年9月28日,由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6]133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水功能区划的批复》(榕政综[2019]316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养殖场养殖尾水排放去向流域不属于Ⅰ、Ⅱ类水功能区,属于Ш类水功能区);

  10、2023年9月28日,由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提供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节选1份(证明该养殖场废水排入Ш类水域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一级排放标准磷酸盐(总磷)应≤0.5 mg/L的规定);

  11、2023年9月28日,由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实行)》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2、2023年9月28日,由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一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结算结果);

  13、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罗)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4年1月12日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申请,我局认为你单位超标排放养殖废水的违法事实清楚,故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罗)环罚告〔2024〕1号)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计算相关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壹佰元整(1141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罗源支行                                                    户    名:中国银行罗源支行                                                               

  账    号:947385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