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罗源县金源竹业有限公司生产污水收集池破损,其内生产污水流入生活污水管。生产污水经公司南面生活污水管破裂处渗漏,流入公司南侧小溪。以上事实有:
1.罗源县金源竹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吴章权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的具体信息、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2.罗源县金源竹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章权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污水管破损污水渗漏流入外环境)。
3.罗源县金源竹业有限公司环评审批意见、排污许可登记复印件(证明你公司雨污分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生产污水做到完全循环使用不外排)。
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移动执法平台案件档案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为0次)。
5.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尤荣杰、邱浩身份)。
6.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水功能区划的批复》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该公司排污口排放去向为IV类水体)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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