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金港工业区A-02.A-03.A-33场地内部厂区喷淋设施未完全开启,未发现喷淋车辆往返喷淋作业,挖掘、运输车辆处于施工作业中,现场扬尘情况明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
2.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
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建丽鑫九洲矿业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陈*飞询问笔录;
4.福建丽鑫九洲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管理人员陈*飞身份证复印件证;
5.福建丽鑫九洲矿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意见(榕罗环评〔2023〕3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
6.执法平台处罚历史信息;
7.小微企业平台信息截图;
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第(三)项“(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密闭、遮盖、喷淋或搭建防尘网等方式)整治消除现场环境问题。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1日
网站标识码:3501230006
闽ICP备20003479号-2
闽公网安备: 35012302000124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4-2017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罗源县政务服务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