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 年 8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污水通过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未接入污水处理厂)而由雨水排放口,经厂区外雨水管道、雨水井再经管道,由厂区东面道路约200米处南面路面下水渠黑色PVC管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罗源县中心屠宰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陈*身份证复印件、承包方胡*云、赖*浩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管理人员陈*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身份信息);
2.法人代表陈*、承包方胡*云、赖*浩、现场管理人员陈*杭问询笔录(证明相关人员对排放事实了解情况);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附图(证明现场排放情况);
4.福州市罗源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罗环保测(2024)JD009号](证明排放污水浓度情况);
5.现场检查视频、照片、录像(证明外排现场照片、排放情况);
6.中心屠宰场经营权公开招投标的纪要、承包经营合同书、股权转让协议、劳务合同、工资表(证明现场经营情形、作业人员情况);
7.罗源县中心屠宰场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正本(证明公司环评批复手续情况);
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6〕133号节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节选(证明排放环境相关标准认定)。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整治消除现场污水外排环境问题、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