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价检字〔2017〕1号

来源: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 2017-01-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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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罗源县医院,地址:罗源县凤山镇东大路3号,联系电话:26831120,法人代表:张文标。

我局于2016年9月20日起对你院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实,你院于2015年至2016年6月期间,多收取诊疗项目和医用服务设施费用,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第四、(十)条“加大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力度。各地要把相关部门制定的出入院标准、临床诊疗规范、临床用药指南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纳入协议管理的范围……加强对重点医疗服务项目和重点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减少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防范医疗欺诈行为”的规定和《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卫生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县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榕价服〔2014〕40号)中关于“《调整表》只适用于实施药品、耗材零差率的县级公立医院”以及《福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物价版2015年6月30日)的标准要求,具体数额如下:

1.多收取床位费101天(涉及80人),多收金额3300元;

2.多收取中心吸氧费298596元;

3.对23068个住院病人收取体检费的同时再收取住院诊查费,多收金额合计299624元。

以上三项多收款合计601520元。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制作的《检查登记表》、提取的明细材料及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款“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第六款“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规定,我局于2017年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鉴于你单位能够及时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适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将违法所得601520元全部收缴国库,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所得601520元及罚款100000元两项共计701520元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财政专户,开户行:罗源县农村信用联社。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本机关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罗源县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源县物价局            

201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