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物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价检字〔2017〕2号

来源: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 2017-01-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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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罗源县中医院,地址:罗源县凤山镇西大路11-10号,联系电话:26831595,法人代表:余光清。

我局于2016年11月1日起对罗源县中医院2015年至2016年6月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中发现:

1.罗源县中医院收取药品费用。2015年至2016年3月,销售西药时,存在多收取费用现象,共多收取西药费24340.4元,2015年至2016年6月中草药加价超过25%,加价金额多收取11296.24元。以上合计35636.64元;

2.2015年至2016年6月,共收取了7次转诊护送费合计350元;

3.罗源县中医院多收取床费91天(涉及75人),多收金额3179元;

4.多收取中心吸氧费196元;

以上四项多收款合计39361.64元。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收费检查明细表》和当场提取的有关票据、帐簿复印件及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款“高于或者低于政府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第六款“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规定,我局于2017年1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鉴于你单位能够及时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适用《价格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研究决定,责令将违法所得39361.64元全部收缴国库,并作出罚款39361.64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78723.28元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财政专户,开户行:罗源县农村信用社。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本机关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物价局或者罗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源县物价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