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源县安通汽车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曾 斌
地 址:罗源县凤山镇管柄村民营工业区
联系电话:13******978
我局依法于2017年4月26日开始对你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了检查。
经查实,1.你单位收取的机动车检测“综合服务费”收费公示只标明“收费摩托车40元/车次,小车85元/车次,备注包括预约服务、业务咨询、业务回访、清洗车牌、车架号、指导粘贴反光标识、场地指导、牌证申请表及委托书填写、材料复印等服务”,未注明以上所包含内容的详细收费标准。2.检测收费中有收取“车牌扩大号20元、30元、50元”未予以公示。你单位上述行为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及未执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财务票据、照片及当事人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不标明价格的”;第(二)项所列“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 1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5000元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财政专户,开户行:罗源县农村信用联社。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罗源县人民政府或福州市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源县物价局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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