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罗源)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的通知》(闽价商〔2009〕2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5〕26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7〕111号)相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县自来水价格分类及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明确自来水用水类别及调整相应类别价格
(一)民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学校、医疗、社会福利保障业、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
1.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即第一阶梯水量为25吨以下(含25吨),水价标准为1.4元/吨;第二阶梯水量为25-40吨(含40吨),水价标准为2.1元/吨;第三阶梯水量为40吨以上,水价标准为4.2元/吨;
2. 社会福利保障业享受用水价格1.4元/吨,不实行阶梯水价;
3.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部队和社会团体用水、学校、医疗单位、公共设施服务及社会服务用水价格实行(基础水价)1.8元/吨。
(二)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用水价格实行(基础水价)2.2元/吨。
(三)其他行业用水。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价格实行(基础水价)2.2元/吨。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
对除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外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
用户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20%以内(含20%)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至40%(含30%)部分,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40%以上部分,加价150%。
各行业相应用水定额由县住建局会同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福建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35/T772-2013),本着满足生产和工作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具体拟定,并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三、执行时间
自来水价格分类及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于2017年9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罗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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