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 2023-05-10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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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对象和条件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8.持《残疾人证》的农村居民;

9.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10.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

1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享受政策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认定手续后,可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租用场地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各类就业援助政策。

 三、所需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本人户口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儿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提供: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本人《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所在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7.持《残疾人证》的农村居民: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本人《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8.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本人页);

(2)本人户口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就业登记登记范围和所需材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注销手续。

用人单位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应及时到经办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

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自主创业劳动者,还需提供登记或注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属于未列入单位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统计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组织提供的岗位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还需提供与雇主签订或解除劳动协议书。

  四、经办机构

罗源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五、享受政策

领取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居民和就业困难人员可免费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咨询指导、推荐安排就业、就业培训信息、职业介绍、申请就业援助政策等公共就业服务。

  六、经办机构

罗源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受委托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机构以及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