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19-08-23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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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人社文〔2019179

 

发布时间:2019-08-2110:14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现就做好我省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在闽台胞);

  (二)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只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各类企业;

  (四)培训机构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等职业院校、省级以上重点技校、省级以上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各地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

  二、补贴原则

  在我省范围内实名制登记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且未享受过鉴定补贴的实名制登记人员及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职业培训补贴以申报补贴对象实名制登记地为准申报;鉴定补贴按鉴定站所在地为准申报。

  省属、中央属企业、高等职业院校、省级以上重点技校、省级以上示范中等职业学校、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其所在地申报,纳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2.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当年可按证书类型通过“见证补贴”方式,分别申请一次补贴,但不同类型证书的同一职业同一等级或同类型不同等级证书的不可重复享受。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城乡劳动者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补贴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文执行。

  对列入《福建省部分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闽人社办〔2019127号)的职业(工种)及各设区市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列入当地急需紧缺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原则上提高幅度不超过30%,具体标准由设区市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四、申报程序

职业培训补贴申报采取个人申报、企业申报、培训机构项目制申报及委托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代为申报四种形式。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统一采取鉴定机构代为申报形式。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报

  1.个人申报

  城乡劳动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可通过“见证补贴”方式申请培训补贴。提交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福建省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身份证原件(台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本人社保卡银行账号或银行卡账号。

  2.直补企业申报

  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后申请补贴,应通过“直补企业培训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以下材料:培训计划、劳动合同、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以及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3.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代为申报

  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委托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代为申报。代为申报培训补贴的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福建省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福建省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人员名册、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4.培训机构项目制申报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及相关培训管理要求,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短期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90号)规定执行。创业培训组织实施及相关培训管理要求另行制定。

  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福建省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人员名册。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报和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代为申报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申报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鼓励各地通过互联网开展培训补贴网上申报业务。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就业创业证》、补贴证书、劳动合同等)可通过相关信息数据实现共享比对的,可不提供实体材料。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申报。鉴定机构收集申请人申报材料,汇总形成电子信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2)、身份证件复印件(台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业学校(含技校)的在校生在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内,须提供学校证明),不要求提供就业创业证。

  (三)受理申请相关要求

  1.原则上职业培训补贴申领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由省就业局负责业务指导;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受理,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各地要按照“放管服”要求,进一步明确流程,实现“一窗多办”。

  2.全省统一使用“福建省见证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直补企业培训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培训补贴、鉴定补贴申报。未使用系统进行申报的,不予发放补贴。

  3.人社部门在劳动者成功提交补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核包含初审、复审、公示)。财政部门收到人社部门补贴资金申请后,及时拨付人社部门。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各地可采取“先预拨再结算”方式。

  五、加大监管力度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组织、指导县(区)实施。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闽财社〔201911号文规定,每年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1.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培训补贴的,列入信用黑名单,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予以通报,并五年内(含当年)禁止其申请与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

  2.对职业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培训补贴的,列入信用黑名单,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予以通报,五年内(含当年)禁止其申请与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同时,对未拨付的补贴资金不再拨付,并责令其退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涉及公务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福建省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2.福建省职业培训补贴初审报告

3.福建省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人员名册

4.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

5.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人员名册

6.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初审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9816

 

http://rst.fujian.gov.cn/zw/zfxxgk/zfxxgkml/zyywgz/zynljs/201908/t20190821_4968087.htm